关于规范县直机关党组织党费收缴的通知
时间:2013-05-24 17:00来源:直工委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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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直发(2013)6号
县直各党组织: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对党费收缴基数和交纳比例做出如下规定,望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
1、党费收缴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卡、生活性补贴卡和工作性津贴的实发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绩效工资实发数。
(2)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收缴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党费收缴基数(不含生活补贴)。
2、党费交纳比例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几点要求: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核算收缴基数,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和扣缴,分别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党费上缴县直机关工委。
各级党组织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本单位党费收缴基数和比例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核对。今后各级党组织在向县直机关工委交纳党费时,必需带上本单位党员最新工资表,作为党费收缴审查之用。对于不按规定收缴党费的单位或个人,县直机关工委将做出通报批评。
中共定边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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