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直工委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3-05-27 15: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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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委干部严格履行职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定边县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从严带队伍、从严管干部、从严抓作风”的基本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动我县机关党建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委全体干部。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服从大局,维护团结。不准公开发表同党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不准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准对上级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谎报成绩、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不准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各类迷信活动以及“黄、赌、毒”等不法行为。有以上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准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搞特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压制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准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不准对群众疾苦和困难麻木不仁、袖手旁观。有以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全体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参与集体上访、非正常串联等活动,不能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有煽动、组织、支持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串联、怂恿上访人闹事的,与民争利、插手各类事务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教育仍无改变,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实行干部有计划的集中培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参加县上组织的培训为主,一般干部以工委组织集中培训。凡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采取干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每周至少一次,学习日不准缺席、迟到、早退,每人都要做好学习笔记。每个干部职工要结合自己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特点及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学习阅读两本相关书籍,至少写一篇以上调研文章或理论文章,学习笔记达到1万字以上。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除批评教育外,每少参加一次学习,按旷工一天对待。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并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严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弄虚作假、跑风漏气、打击报复、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有以上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决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小字报等方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有上述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或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规范着装仪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应保持衣着朴素大方、仪表庄重得体。
第十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闲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办公室内不得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等娱乐活动;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饮酒。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机关考勤。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设立考勤簿,上下班按时签到,因公因事外出应进行登记,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其中,每个工作人员连续旷工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工作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上级各类检查以及新闻媒体在工作期间查出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3次的,年度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严格请假出差审批。干部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需严格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一)正职领导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县委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经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副职领导干部请假,5天以内(包括5天)的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本单位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经本单位同意后,由县委分管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一般干部请假在5天以内(包括5天)的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一把手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和30天以内的,经本单位审查,报县委组织部审批;请假在30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县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全体干部职工全年事假累计30天的,扣除一个月工作津贴;病假超过半年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对于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外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未按上级审批的事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等内容外出的;利用工作或借参观、考察、学习的名义公费旅游的;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或业余时间离开本单位未及时返回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县委组织部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停职反省或其它组织处理;若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一般干部职工对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无事生非、制造矛盾,干部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组织部门给予调整调离。
第十八条 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其他秘密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者对失密、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保密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的,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严格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财务会签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节俭高效,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不准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私设“小金库”,不准违反国家规定的渠道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不准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不准侵占公共财物。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依照财经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廉政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有以上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一经查证属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严从快处理;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倡全体工作人员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从简。凡举办婚丧之事,必须按程序和规定事先向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申报。反对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对拒不申报,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交通堵塞、有伤风化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家庭、直系亲属重大事项要事前报告、事后汇报。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财产基本状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配偶、直系亲属的经商办企业、婚丧嫁娶情况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度。对于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提高党务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党内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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