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警示训诫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2-09-28 10: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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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省纪委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及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全县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建设警示训诫防线,形成思想道德、警示训诫、党纪国法三道防线并举的防腐治腐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示训诫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以纪检监察机关为实施主体,组织、宣传、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配合。纪委内部由党风室统一协调,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警示训诫主要针对的是已有问题反映,经初核发现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党政纪条规的现象,尚不构成违纪,以及虽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警示训诫对象
第四条 以下所列内容中,情节较轻的确定为警示对象;情节较重的确定为训诫对象。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问题的;
2、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在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等项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社会影响不大的;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工作不力的;
5、经初核或者了解,有党政纪条规列举的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
6、在工作中有违反“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违规的;
7、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确定警示训诫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室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警示训诫对象,填写《警示训诫审定表》,拟定警示训诫的事由、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谈人、参加人等,报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审定(必要时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制定谈话方案。由各有关业务室就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内容列出谈话提纲,于谈话前提交主要谈话人。
第七条 确定谈话人员。主谈人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谈话;谈话至少由2名以上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室派人参加。必要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党政有关领导共同实施谈话。
第八条 警示谈话。由有关业务室通知警示对象所在单位,并对其实施警示谈话。谈话要指出其错误,严肃批评教育,提出纠错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条 训诫谈话。由有关业务室向训诫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训诫谈话通知书》。谈话时,谈话人要指出训诫对象存在的错误,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责令纠错,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谈话要做好记录,经训诫对象本人签字。
第十条 监督纠错。纪检监察机关谈话人要及时了解训诫对象的纠错情况,进行监督。训诫对象应向有关业务室写出书面检查,纠错后书面报告结果,并对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纪委有关业务室。
第十一条 回访检查。收到纠错报告后,谈话人要对训诫对象的纠错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听取训诫对象所在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必要时对训诫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对纠错情况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资料整理。警示训诫工作的资料(通知书存根、审定表、谈话方案、登记表、谈话记录、个人检查、思想汇报、纠错报告、回访谈话记录等)由有关业务室归档。纠错报告和个人检查送党风室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训诫对象敷衍应付、不认真纠错的,要按照问题性质建议进行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训诫对象在训诫期间不得评优,不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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