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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2-09-28 10:2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和使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
       2、单位需购置和更新车辆,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先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说明现有车辆编制情况、购车理由、购车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经主管局同意报财政局备案,县纪委审核,最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单位自筹资金购车的,也须按程序报批。
       3、审批手续完备后,各单位在采购车辆时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全程监督。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或核销,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4、县级机关配置车辆的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购置车辆的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配车数量按下达的车辆编制执行。一般不准购置越野型小汽车,确需购置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后,可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增加五万元。
      5、需要更新车辆,必须是原车使用时间在五年以上或总里程超过十五万公里。达到规定年限或行驶里程的,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提前更新的,必须经市车管部门指定的车辆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购置。
      6、新车购回后,旧车要交回财政部门统一调拨使用,或由财政、国有资产部门评估拍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一律交由国有资产部门处置。
      7、对顶风违纪,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标准购置车辆的,除对违规违纪所购车辆予以收缴外,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8、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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