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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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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职能、职责及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9-28 10: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共定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定边县监察局派出行政综合系统纪工委、监察室;工交、财贸系统纪工委、监察室;农林水牧系统纪工委、监察室;教科文卫系统纪工委、监察室。原各乡镇纪委、公安局纪委、法院纪检组,检察院纪检组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条: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四条: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管理。派出机构的人权、事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
第五条:派出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系统所在部门重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派出机构是系统所在部门的监督主体,部门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派出机构和所在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派出机构归口负责范围
第七条:1、中共定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定边县监察局派出行政综合系统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政府办、人劳局、城建局、民政局、统计局、法制办、信访局、人防办、项目办、原油运销结算中心、外事办、政务大厅、城管大队、驻西安办事处、驻银川办事处、残联、重点项目园区等17个部门单位;联系环保局、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定边调查队、定边采油厂等5个驻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中共定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定边县监察局派出农林水牧系统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扶贫办、供销社、农业示范园区等8个部门单位;联系电力局、引黄局、银监局、人行、工行、农行、农发行、城市信用社、人险公司、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气象局等12个驻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中共定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定边县监察局派出教科文卫系统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文体局、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广电局、体委、地病办等10个部门单位;联系网络公司、新华书店、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等7个驻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中共定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定边县监察局派出工交财贸系统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经济发展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物价局、安监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国有办、商贸办、轻工办等12个部门单位;联系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盐务局、技术监督局、烟草局、榆林地下水工队等7个驻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定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第十条: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受理对所辖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辖系统、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辖部门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统一审理。
第十三条:对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派出机构的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纪工委、监察室按照个人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所辖部门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优树模、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室报送。
第十八条:各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室报告,各部门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需事先书面征求纪工委、监察室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有权作出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的决定。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部门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二十条:纪工委、监察室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所辖系统的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所负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纪工委、监察室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所负责系统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时,排名列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之后,其他人员按级别排列。
第二十四条:除以上权限外,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所负责部门的其他工作,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并建立领导分工联系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成立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派出纪工委、监察室的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其它职能室加强与纪工委、监察室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纪委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派出纪工委、监察室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纪工委、监察室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八条:纪工委、监察室与所负责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室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县直各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承办科(室)和人员,保持与纪工委、监察室的日常工作联系;要根据党组织的设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分工,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具体承办纪工委、监察室安排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必须向纪工委、监察室报送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主动接受纪工委、监察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纪工委、监察室建立健全个人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所负责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纪工委、监察室实行集体领导,建立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纪工委、监察室对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或复杂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述职述廉。纪工委、监察室领导每年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第三十三条:谈话和诫勉。纪工委、监察室领导定期与所负责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了解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四条:工作下访。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采取走访、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暗访等方式,深入到所负责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和服务对象中了解、掌握、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函询。对群众反映和举报领导干部的个别问题,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纪工委、监察室采取函询,发送责成问题说明书等方式进行质询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派出纪工委、监察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或因主观原因对上级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纪工委、监察室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派出机构的干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考察任免。领导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推荐和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任免;其他人员调动,由县纪委提出,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推荐提拔使用或交流到其它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10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其它派出机构范围内或相关部门进行交流。
第三十九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考核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培训奖惩,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
第四十一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党群组织关系和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按同样办法管理,各纪工委、监察室成立生活党支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党组织管理。
第四十二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三条:纪工委、监察室在县核算中心设立帐户,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标准核拨。
第四十四条:纪工委、监察室干部的工资关系、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纪工委、监察室的公务用车由各纪工委、监察室自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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