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时间:2013-02-25 09:46来源:陕西机关党建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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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党政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是机关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是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省直机关党支部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机关建设的大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拓宽领域,强化功能,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党支部要支持和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部门的每个党员包括党员行政负责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和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临时党支部。无论建立那种形式的党支部,都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要重视和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必须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党员行政负责人要切买履行“一岗双责”。
第七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进行补选或增选。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经济、法律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对党员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一切腐败现象。 (五)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六)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化解矛盾,理顺关系,营造良好氛围,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
(七)开展“争先创优”和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保持党员先进性;配合机关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九)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调动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协调部门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员统计工作;接转党内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文体活动。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党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及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党支部书记、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青年委员负责本支部的青年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向党支部汇报青年工作情况;对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本支部的统战、群众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宣传党的统战政策,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要安排一次。其主要内容是: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惩;选举支委会;讨论决定党支部的其他重大事项,监督支委会正确执行党的决议。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检查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三)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汇报思想,交心通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有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事先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四)党课制度。党课每年不少于四次(含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党课教育要联系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党规党纪、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形势教育。党课可吸收人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不少于1天,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党员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要建立健全党支部党员学习档案和检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每个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条件进行个人总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民主评议。党支部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
第十九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每年要制定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的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选送参加工委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第二十条 “创先争优”制度。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是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方法。要认真组织,不断深化,及时总结,一般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党支部要配合行政领导围绕单位(部门)中心工作,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支部工作手册》制度。为了促进省直机关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检查管理,工委下发《党支部工作手册》,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保管记载,每年一册。
第六章 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
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上。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进行公示。
要重视在机关青年中发展党员,做到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青年入党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听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交流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考察以及收听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记录
。
第二十六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每月向党支部进行一次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党员要按规定自觉、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按规定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每年年终要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党员的处理,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继承优良传统,坚持正确原则,紧密联系改革发展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结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钎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召力,说服力。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构建思想政治工作网络,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高素质党员队伍。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重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的要求,严格监督制度,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违纪案件,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自觉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领导千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4次。并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工作,会后抓好整改。
(三)及时了解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党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自查。
第九章 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支委会成员要把搞好党支部工作作为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树立积极主动、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对错误行为敢于开展批评与斗争。
第三十九条 定期评议党支部工作。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或年终工作总结,认真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章 党支部与机关党委(总支)的关系
第四十条 机关党支部必须服从本单位机关党委(总支)的领导,定期向机关党委(总支)请示、报告工作,完成机关党委、总支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一条 机关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把握好党支部的工作方向和原则,制定党支部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培训工作,支持党支部行使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机关党委(总支)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党委(总支)成员要带头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决定,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三条 机关党委(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的考核、评比;对先进党支部,要予以表彰;对后进的党支部,要限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工委所属的机关党支部。省直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也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陕西省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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