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怎样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时间:2013-02-22 15:27来源:直工委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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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和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也应做好思想工作,要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除名:这是对某些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法,即除去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按照党章规定,除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宣布除名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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